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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场营销中心办公设备及设施类资产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2022年市场营销中心办公设备及设施类资产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022年市场营销中心办公设备及设施类资产购置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本次招标项目为2022年市场营销中心办公设备及设施类资产购置项目,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现委托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公开招标事宜,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2022年市场营销中心办公设备及设施类资产购置项目;

2.2 项目编号:ZXYZB-2022-033;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2.4招标范围:壁挂式空调64台、柜式空调12台、相机闪光灯1个、相机存储卡(SD卡)2个、相机存储卡(CFE卡)2个、相机高速数据线2条、UV镜2个、备用电池2个、相机三脚架(可移动)1个、相机稳定器(便携)1个、发票扫描仪1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主要技术要求;

2.5项目地点: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2.6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交货;

2.7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要求;

2.8质保期:3年,自经过招标方最终验收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2 投标人须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2 财务要求:

3.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2019-2021年度或2018-2020年度)经具备资格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3 投标人须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3.3 信誉要求:

3.3.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近三年内(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往前推36个月,成立年限不足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控股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以上提供承诺书,格式后附);

3.3.2 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最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查询指南:进入网站首页注册登录-点击高级搜索-打开案由-选择刑事案由-贪污受贿罪-选择“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在“当事人”一栏输入单位全称分别进行查询,选择“行贿罪”,在“当事人”一栏输入法定代表人姓名进行查询;

3.3.3投标人信用良好,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指南:进入网站首页- 打开“信用服务”-点击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输入单位全称进行查询,打开“个人信用”-点击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输入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3.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有共同的主要股东、共同主要管理者、共同实际控制人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单位基础信息及股东组成网页查询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查询指南: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企业信用信息-输入公司名称-发送报告;没有股权信息的,提供从“天眼查”系统打印的股东股权信息查询结果。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和分包。

3.5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以评委会审核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1日(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下同),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4.2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农业东路如意西路交叉口建业总部港D座501开标室)。

4.3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300元/份,售后不退。

4.4 招标文件领取时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2019-2021年度2018-2020年度,经具备资格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提供投标人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3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银行开户证明;

5)投标人出具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见格式一);无不良行为记录声明书(见格式二);

6)“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行为记录的查询结果;

7)“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结果,没有股权信息的提供从“天眼查”系统打印的股东股权信息查询结果。

以上证件要求带原件,留A4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存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留原件。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按照以上要求领取了招标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料保留复核的权利,投标人应于配合;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单位应自负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农业东路如意西路交叉口建业总部港D座501开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公告发布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外网》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内网》同时发布,其他网站转载只供参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29号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电话:0371-65833009

招标代理机构: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址: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建业总部港D座501

人:葛先生、卞女士

联系电话:0371-86258835,0371-86258833

   箱:786763425@qq.com

 

投诉受理部门: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规范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71-65926007

2022年5月25日

 

 


承诺书附件格式一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致: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没有违犯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及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无串标围标、买卖资质、行贿行为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后未有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行为,无行业处罚、惩戒等不良执业记录及不良反映,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

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投标,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投标人公章)

     

承诺书附件格式二

无不良行为记录声明书

致: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须的专业技术能力,财务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在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烟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未有不良行为记录。

我单位无“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控股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所述情形,中标后没有转包代工行为,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特此声明。

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有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投标,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投标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