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心印发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管理办法》),对进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在线上交易环节、现场交易环节、其他环节等进行负面行为管理。
《试行管理办法》明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采用量化分值进行记录管理,以一年度为一周期累计汇总,期满清零,但暂停进场交易期限不受影响。对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的情形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分值分别为15分、10分、8分、5分。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机制,负责对其负面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记分不当的,予以修正。实施负面行为清单采用动态管理。每个周期内,累计达到20分的,采取约谈提醒方式督促其规范进场交易行为;累计达到30分的,暂停3个月进场交易;累计达到50分的,暂停6个月进场交易。
在《试行管理办法》列出的负面行为中,代理机构被发现存在以下7种行为,一次记15分:
1.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3.不接受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影响其他项目交易秩序;
4.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干扰或影响公正独立评标;
5.未经招标(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等;
6.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评标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和打分情况等);
7.未按招标(采购)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等。
以下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